【葉麻糬】評論
為什麼?
【Fank Chen】評論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由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之比例獨占人事任命決定權,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X�B: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
【anpingoffice】評論
已經改成第 35 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