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第七條訂立前條投資政策時需考量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及責任投資原則後訂之,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產配置之決策依據。二、建立投資項目(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或限制,如市場種類限制、最低信評或品質要求、分散投資或相關數量之限制、外匯限制與投資標的企業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及社會責任。三、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與購買結構型商品時,應特別詳細揭露。四、投資決策授權層級。前項投資政策至少每年應重新依照資產與負債關係、風險承受程度、長期風險報酬要求、流動性與清償能力狀況檢討一次,並報經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