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ian】評論
錯誤第 3 條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第 22 條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第 115 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第 117 條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