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B)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C)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 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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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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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8條(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1﹞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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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7-1 條

【用戶】rtu4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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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應改為:並請求最高法院(也就是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82-1第一項前段: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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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應改為:並請求最高法院(也就是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82-1第一項前段: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