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rystal Tao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第2條﹝1﹞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其身分由下列機關安置保護之。 一、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地方主管機關。 二、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者:中央主管機關。 三、持有工作簽證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2﹞前項機關辦理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保護事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