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一合會,由甲擔任會首,成立之後一切順利,乙、丙已分別得標,僅丁、戊二人仍為活會,倘甲後來因財務出現問題捲款而逃,致使合會無法再繼續進行。請問此時乙、丙之責任為:
(A)與會首共同承擔連帶之責任
(B)於每屆標會期日,另選一人為會首,繼續標會
(C)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
(D)追尋會首,待甲出現後再繼續合會之運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5584
統計:A(46),B(9),C(139),D(3),E(0)
用户評論
【pipis114】評論
民法709之9前段: 會首及已得標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日平均給付於未得標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