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g ShuLia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
【Rilakkuma】評論
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8 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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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就職期間)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