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細則第 9 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多久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二年一次
(B)一年一次
(C)一年二次
(D)一年三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6852
統計:A(102),B(2107),C(232),D(18),E(0)

用户評論

Hsuan-Lin Chi】評論

第九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最愛吃蘋果】評論

第9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今天去查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