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森花】評論
目的在撤銷該免職處分這個VA啊!
【@@】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免職處分是一個行政處分,損害其權利和利益,要撤銷。
【岩田光夫】評論
PS.依大法官解釋,免職在形式上為一種懲處處分,在實質上為一種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