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 tzu wu】評論
12條
【不經一番寒徹骨,哪得梅花撲】評論
學校衛生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 12 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n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補充其他第 7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第 9 條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第 11 條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