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我國立法院 、 監察院二院分別與司法院於特定事項的處理上有先後順序,當立法院與監察院做出某些決定後,即交由司法院接續下一步的工作。表(九)為立法院與監察院的部分職權內容,其中哪些職權的行使符合上述關係?

【asasas1155】評論
依題選項試解如下:甲、提出憲法修正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故無經過司法院。乙、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故須經過司法院。丙、糾正行政機關不當施政:依據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第二十五條「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故無需經過司法院。丁、彈劾違法公務人員:依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故須經過司法機關。故本題答案為乙、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