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先寫出中文後再解釋;每小題 2 分,共 10 分)
【題組】⑴ air pruning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32),B(30),C(324),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 共犯從屬性、「生母殺嬰罪」與「普通殺人罪」、A

用户評論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照理來說,甲乙本應為271I共同正犯,但乙符合生母,故結果而言,乙罪責減輕為274I,甲仍論271I才符合邏輯。然而,由法條而言,卻變成乙274I,甲因為和乙共同為之,卻沒有生母的特定關係,用31II"科以通常之刑",所以反回來科271I的"刑"。又因為不能論274I罪,卻科271I刑,所以改論271I罪。雖然結論一樣,但實在是繞一大圈,邏輯還非常詭異...。

-】評論

Hsiang-hsuan Hsu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依邏輯推論:甲乙271I+28 (嬰兒亦人) 但乙有罪責身分,須減輕 甲271I 乙274I現行刑法推論:甲乙274I+28 但甲無罪責身分,須31II 甲271I 乙274I(罪刑須相當,所以不能「甲成立274I之罪,卻處以271I之刑度」,故只能讓甲回到殺人罪原型的271I)結論:31II的立法方式/邏輯很奇怪、繞一大圈。應該是有身分者因其身分去作加減,怎麼會是變動無身分者這邊?!較合適方式可修正為「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犯罪,(無身分者成立通常罪名,)有身分者加重減輕之。」之類的敘述,始較符合邏輯推演之常理習慣。而且,其實連31I也有有待商榷之處,不過現行法目前就是如此,知道現行法制問題在哪雖然重要,但國考大部分就是在考現行法操作(除非題目就是要申論指出立法缺失,也是會考,比較少出現而已,因為也就固定那幾條有問題),先弄懂基本更重要。考研究所就都要懂,甚至找出現行法制的問題進而批判反而還比較重要,與國考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