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照理來說,甲乙本應為271I共同正犯,但乙符合生母,故結果而言,乙罪責減輕為274I,甲仍論271I才符合邏輯。然而,由法條而言,卻變成乙274I,甲因為和乙共同為之,卻沒有生母的特定關係,用31II"科以通常之刑",所以反回來科271I的"刑"。又因為不能論274I罪,卻科271I刑,所以改論271I罪。雖然結論一樣,但實在是繞一大圈,邏輯還非常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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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ang-hsuan H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