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起訴審查是法院的事吧~第一百六十一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
【Houng Enof】評論
第 231-1 條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snoopy75smb】評論
(A)發交調查(X;檢察官得為)(B)退案審查(X;檢察官得為)(C)起訴審查(O;檢察官不得為。此為法院職權)(D)不起訴處分(X;檢察官得為)刑事訴訟法 第 23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