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乙韶】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
【Alice Alice】評論
大眾捷運法第 3 條1.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 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2.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 通干擾。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 運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 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3.大眾捷運系統為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 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
【Cz】評論
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