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o!!】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楊翰傑 (小傑)】評論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
【937 Joy】評論
考試院院長 考試委員 都是總同提名 立法院同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