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權人得為行政機關或人民
(B)請求權行使期間,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得另為規定
(C)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法律效果
(D)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得因法定原因而中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2168
統計:A(28),B(125),C(1309),D(111),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依國內通說見解,認為這是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144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發生主義不同抗辯權發生主義和本題選項C一樣,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效果。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再依法律途徑向債務人討債,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可由當初契約約定(不要式契約)來討債。但公法上,一旦時效完成後,就無法透過任何途徑主張請求權。

小銀】評論

民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還是可以討債;欠債的人可以拒絕還錢,要是想還錢也可以啦。公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連討債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