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依國內通說見解,認為這是權利消滅主義與民法144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發生主義不同抗辯權發生主義和本題選項C一樣,時效完成後,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效果。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再依法律途徑向債務人討債,但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可由當初契約約定(不要式契約)來討債。但公法上,一旦時效完成後,就無法透過任何途徑主張請求權。
【小銀】評論
民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還是可以討債;欠債的人可以拒絕還錢,要是想還錢也可以啦。公法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債主連討債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