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是 2015 年「馬習會」的成果?
(A)開放陸生來臺就學
(B)建置並開通兩岸事務首長熱線
(C)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
(D)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25
統計:A(3),B(9),C(5),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Sin Pin Ya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A)開放陸生來臺就學 (2011年)限制與鬆綁三限六不台灣針對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採「三限六不」原則。三限:限制採認高等學校學歷限制來臺中國大陸學生總量限制學歷採認領域六不:不涉及加分優待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打工不得在臺就業不得報考公職及專技考試。一限二不其中一限二不在立法院朝野協商後正式入法,分別是「限制醫事學歷採認」、「不允許打工」、「不能參加國家考試」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C%8B%E5%A4%A7%E9%99%B8%E5%AD%B8%E7%94%9F%E8%B5%B4%E8%87%BA%E7%81%A3%E5%B0%B1%E8%AE%80

【用戶】Sin Pin Yang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C)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一、本會於102年1月25日授權海基會就互設議題與陸方進行商談;兩岸自102年1月下旬啟動協商後,進行2次兩會副秘書長層級非正式溝通,並於102年3月21日將此議題列入兩會協商議程,迄今雙方已進行9次業務溝通(包括102年4月進行第一次業務溝通、5月進行第二次業務溝、6月進行第三次業務溝通、8月進行第四次業務溝通;103年3月進行第五次業務溝通、4月進行第六次業務溝通、7月進行第七次業務溝通;104年6月進行第八次業務溝通;105年1月進行第九次業務溝通)。二、雙方認為兩會辦事機構應具備經貿、文化、教育、社會交流、辦理旅行證件、急難救助、通報與人道探視、文書驗證等綜合性服務功能;惟所涉議題與內容複雜,尚未全數完成商談。https://www.mac.gov.tw/C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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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俗稱「兩岸」)的雙邊經濟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總統馬英九視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7%B6%93%E6%BF%9F%E5%90%88%E4%BD%9C%E6%9E%B6%E6%A7%8B%E5%8D%94%E8%A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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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開放陸生來臺就學 (2011年)限制與鬆綁三限六不台灣針對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採「三限六不」原則。三限:限制採認高等學校學歷限制來臺中國大陸學生總量限制學歷採認領域六不:不涉及加分優待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打工不得在臺就業不得報考公職及專技考試。一限二不其中一限二不在立法院朝野協商後正式入法,分別是「限制醫事學歷採認」、「不允許打工」、「不能參加國家考試」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C%8B%E5%A4%A7%E9%99%B8%E5%AD%B8%E7%94%9F%E8%B5%B4%E8%87%BA%E7%81%A3%E5%B0%B1%E8%AE%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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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一、本會於102年1月25日授權海基會就互設議題與陸方進行商談;兩岸自102年1月下旬啟動協商後,進行2次兩會副秘書長層級非正式溝通,並於102年3月21日將此議題列入兩會協商議程,迄今雙方已進行9次業務溝通(包括102年4月進行第一次業務溝通、5月進行第二次業務溝、6月進行第三次業務溝通、8月進行第四次業務溝通;103年3月進行第五次業務溝通、4月進行第六次業務溝通、7月進行第七次業務溝通;104年6月進行第八次業務溝通;105年1月進行第九次業務溝通)。二、雙方認為兩會辦事機構應具備經貿、文化、教育、社會交流、辦理旅行證件、急難救助、通報與人道探視、文書驗證等綜合性服務功能;惟所涉議題與內容複雜,尚未全數完成商談。https://www.mac.gov.tw/C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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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與中國大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俗稱「兩岸」)的雙邊經濟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總統馬英九視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B7%E5%B3%BD%E5%85%A9%E5%B2%B8%E7%B6%93%E6%BF%9F%E5%90%88%E4%BD%9C%E6%9E%B6%E6%A7%8B%E5%8D%94%E8%AD%B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