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鬱王子】評論
依照19,2年內不合可以撤銷 超過五年不可撤銷 除非假結婚
【菜菜】評論
此題已修法 應為無答案國籍法第19條第一項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幾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A)1年 (B)3年 (C)4年 (D)5年修改成為5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幾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不得撤銷?(A)1年 (B)3年 (C)4年 (D)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