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行政執行處(或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屬於此種法定要件?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雖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而財產儲存於國外
(C)顯有逃匿之虞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643
統計:A(4),B(383),C(15),D(35),E(0)

用户評論

小蟲】評論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