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平日住在市區 10 層樓之一公寓,某日甲發現乙有婚外情,遂與乙發生嚴重爭吵。甲表示要與乙離婚,惟乙不從,威脅要跳樓自殺,並已走到窗戶陽台,作狀要跳樓。甲遂打電話報警,當 地派出所警員丙隨即趕到現場,並好言相勸乙退回屋內以策安全。從上述情節,以警察法規觀點對警察 職權之論述,何者正確?
(A) 基於警察公共原則,警員丙無權處理私人事務
(B)基於危害防止任務分配,只有消防人員有權處理意圖自殺事件
(C)基於警察即時強制原理,警察有權得對乙女採取管束措施
(D)基於警察保護私權任務,警察有權勸阻夫妻離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5764
統計:A(14),B(5),C(926),D(4),E(0)
用户評論
【Rock】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