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警察職權?
(A)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B)直接強制
(C)搜索、扣押
(D)物之扣留、保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6981
統計:A(5),B(43),C(228),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天空

【年級】

【評論內容】C選項在警察法第9條

【用戶】saboteur011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執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

【用戶】天空

【年級】

【評論內容】C選項在警察法第9條

【用戶】saboteur0118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執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