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ri 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28 號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