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乙公司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甲公司進貨,進貨金額為 3,000 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給乙公司作為憑證,而乙公司未提出扣抵其銷項稅額,以乙公司此項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扣抵其銷項稅額免罰
(B)其進貨金額處 5%罰鍰為 150 萬元
(C)其進貨金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本案處罰鍰為 100 萬元
(D)其所漏稅額處 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1716
統計:A(37),B(2),C(200),D(99),E(0)
用户評論
【陳飾安】評論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就那張憑證認定,所以是進貨金額唷),處百分之五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本題3000萬*5%=150萬 但是上限只能100萬 所以只能處罰到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