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醉酒開車時,就已經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成立醉態駕駛罪,後來撞死路人乙後逃逸,又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成立肇事逃逸罪,兩罪都是在酒醉行為下構成,究為一個行為抑或數個行為?我國通說認為外觀上既非不可分割之整體,從甲的意思中,也無單一之行為決意(即打從一開始就是要醉酒開車並撞死路人),因此,不是自然的行為單數,另外,肇事逃逸罪也沒有預設要酒醉駕車,法律的構成要件概念上是不同的行為,因此,本題是兩個行為,亦無牽連關係,(A)、(B)及(D)皆屬錯誤,故應選(C)甲為實質競合犯,併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