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順祿】評論
(一)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者,於活動舉行七日前n報備。n(二)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於活動舉行三十日前申請許可。n大型群聚活動有二個以上之主辦者,應協議指定一主辦者辦理前項之報備或n申請。n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備之活動,如有超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變能力n之虞或所附文件缺漏致有影響活動安全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n下列規定辦理,並於活動舉行四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報備之主辦者:n(一)要求比照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許可,不受該款申請時間之限制。n(二)要求調整辦理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自行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n臨時性國際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大型群聚活動,基於促進社會發展、國際交流n有實質之助益時,得不受第一項報備或申請許可時間之限制。n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審查機制、活動類型、危險程度、地區特性及應變n能力等因素,基於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另訂管理方式。
【Shih Yu Huang】評論
(C)有二個以上主辦者時,協議指定一主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