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服務對象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 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服務對象自我決定權。服 務對象為未成年人(C)、身心障礙者(D),若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服務對 象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人員之決定侵害服務對 象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 定者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