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乃平】評論
教師法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7條: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想請問的地方是,長聘2/3出席並通過,這個並通過也必須有2/3嗎?
【Abby Hsu】評論
手很殘
【Fu-kai Hsu】評論
教師法第13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