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3 年法規名稱: 農會法第 11-2 條1.農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合併前,應共同組織合併籌備委員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提經理事會審議後,附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經監事會監察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財產目錄,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決議之。2.前項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併計畫書:包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組織區域概況、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預期進度及可行性分析。二、合併契約書:(一)合併前各農會名稱、合併後農會名稱及組織區域。(二)農會資產及負債之評價。(三)對農會會員之權益保障、選任人員之名額分配及聘、僱人員之權益處理事項。(四)合併後農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