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下列何者在我國行政法院訴訟實務中可以被當作公法上權利來看待?
(A)居民請求開闢計畫道路
(B)對不可預期的天然災害請求提供完全補償之賑災救濟
(C)消費者請求機關取締廠商之不實廣告
(D)交通客運業者不受其他具競爭關係之廠商違法競爭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9708
統計:A(234),B(117),C(147),D(846),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威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358號判決指出:「營運路線經許可後,業者即應遵循行駛,共同維持經過規劃之營運空間,自不得任由業者以取巧之方式創設新路線,影響已獲許可行使該路線之業者原可預期之營運利益。」屬業者之主觀公權力,並非反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