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幼兒教育與照顧法中,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之情事,何者為非?
(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C)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D)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7642
統計:A(171),B(1291),C(217),D(5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嬰幼兒口腔保健、公幼與私幼的比例、華德福

用户評論

Ivy Chen】評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事項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幼兒園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幼兒園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其董事長、董事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更換。

】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27 條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