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 Chen】評論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Ruby Lee】評論
沒看清楚題目... <
【Jekki Nian】評論
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1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幼兒安全之疾病,幼兒園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