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 Chen】評論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 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Vicky Wu】評論
請問選項B的規定是在??
【鄭亦婷】評論
B選項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中第21條裡面喔!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4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9 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