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Yu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第 二十 條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用戶】tailensu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按印刷物 第四項第 二十八 條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商業廣告)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