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一定會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104.2.5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 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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