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關於第三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律師之報酬不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B)因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而廢棄原判決者,應發回原第一審法院
(C)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但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該判決
(D)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所有事實皆不得斟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5036
統計:A(2),B(14),C(98),D(4),E(0)

用户評論

【用戶】凱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民事訴訟法 § 466 條之 3

【用戶】凱特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民事訴訟法 § 476

【用戶】mermaid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B-478 經廢棄原判決者,應將該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第二審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