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B)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C)襄助檢察官執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之職權
(D)協助檢察官辦理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ater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66-3 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用戶】water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66-3 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