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 Chen】評論
公益團體免稅門檻 降低公益慈善團體收入仰賴捐款,為強化其以後年度活動資金的蓄積能力,財政部鬆綁公益慈善團體報稅限制,將全年支出須達收入70%的免稅門檻降為60%,且當年度結餘款不超過50萬元者,免提報運用計畫即可逕予保留,無損免稅資格。財政部指出,新規定生效後,慈善等機關團體符合免納所得稅的要件,視其全年支出占收入比重有無達到規定標準,區分為兩種適用免稅的情形: 一、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比例由70%調降為60%。 二、當年度支出占收入比重未達60%者,按其個別情形准予免稅: 1.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無損其...
【Ej Emk】評論
感謝樓上分享資訊修法資料如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3條,於中華民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
【阿成】評論
建議刪除或把(D)改成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