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與臺灣人民乙結婚,以探親為由入境臺灣,6 年後甲經核准定居並取得身分證 3 個月後與乙離婚,甲離婚 2 個月後又與臺灣人民丙登記結婚。主管機關認定甲乙係虛偽結婚,發函通知甲撤銷其在臺灣之定居許可,自撤銷定居許可之翌日起算 5 年內不許可甲再申請在臺定居,並應於收到處分書 10 日內出境,逾期得強制出境。甲不服此函,主張當時其與乙結婚係出自二人合意,如果出境即無人照顧現配偶丙及其患有重病之公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並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是否應准予暫時性權利保護?(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5652
統計:A(16),B(2),C(3),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