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英國為內閣制度的創始者,其負責制度亦較為健全。一、負責的意義及負責者的範圍:英國內閣負責的方法,重在副署制度(Counter-signature)。所謂副署,是副署者自己表示同意之行為,因而副署並非代替他人之行為,亦非代替他人而負責,乃自己同意之行為,即對於自己的行為而負其責任。因之,凡有副署行為者,必須負責。
【唐唐】評論
英國、日本、德國皆屬內閣制國家,這些內閣制國家在制度上有何共同特色? (A)副署制度 (B)司法審查 (C)民選國家元首 (D)覆議制度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副署制度」的敘述:(A)英國女皇解散國會須首相副署 (B)副署者須對副署的法案負責 (C)我國行政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是法案的副署人 (D)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並非都會有副署制度(EX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