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266 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用戶】特爾安娜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 (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 (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答案:C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免給付義務 (B)仍應為部分給付 (C)仍應為替代給付 (D)仍應為原定之給付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