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多少公斤者,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A)50
(B)40
(C)30
(D)20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3401
統計:A(391),B(49),C(210),D(44),E(0)

用户評論

【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用戶】minh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怎麼查都找不到50公斤的依據…有大大能指導一下出處嗎?

【用戶】Cing F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內政部 公告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831號主旨:公告「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並自即日生效。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部長 江宜樺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5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