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睿憲】評論
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minho】評論
怎麼查都找不到50公斤的依據…有大大能指導一下出處嗎?
【Cing Fong】評論
內政部 公告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台內消字第0990823831號主旨:公告「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並自即日生效。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部長 江宜樺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5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