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文書處理手冊:「正本」或「副本」:分別逐一書明全銜,或以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其地址非眾所周知者,請註明。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
【阿成】評論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正本」或「副本」都必須分別逐一書明全銜,但有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時,可用「通稱」;準此,(B)、(D)都不正確,至於【(C)只要填寫「本府所屬機關」即可】,雖屬於前述的「通稱」,但其意除所屬各區公所之外,並包括民政局、工務局、教育局……等機關。所以,選(A)較為正確。
【t0612637】評論
依文書處理手冊,應書明全銜或者明確之總稱概括表示。那本府各區公所是否也行?
【摩神】評論
C改成本府所屬各區區公所比較貼近實作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