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ma Akuma】評論
第 3 條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二、第二類:易燃固體。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A)第一類與第四類 =氧化性固體 +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B)第二類與第四類 =易燃固體 + 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C)第三類與第六類 =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氧化性液體(D)第二類與第五類=易燃固體 +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Ha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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