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第2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一、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二、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三、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 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前項第1款入國前健康檢查有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第2類外國人依本法第52條第5項規定請假返國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再入國後之健康檢查時程及項目,並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