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veent Scar】評論
第 13 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 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 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玲】評論
ICF 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的簡稱,我國於民國 101 年正式施行,身心障礙分類由舊制十六類變更為八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