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107正取】評論
目前查到的資料,是否應該修正答案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80061002100-1010420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六章 實習學生之職責二十七、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