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一般債券的風險有:
(A)信用風險
(B)流動性風險
(C)利率風險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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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引用出處:https://www.ctbcbank.com/twrbo/zh_tw/inv_index/inv_bond/inv_investmentproducts_bondintroduction.html債券風險說明投資一定有風險,請詳閱各債券「債券產品內容說明書」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債券特約事項暨風險預告書」產品相關投資風險市場風險(Market Risk):自正式交割發行後,通常債券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到市場利率變動所影響。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升。然一些非投資等級(評等未達BBB-)債券對經濟循環較為敏感,利率下跌時,市場價格可能亦會下跌。此外,債券市場價格之波動度還可能會因到期日長短、票面利率高低、政治、法規及經濟等風險因素變化而有所不同。信用風險(Credit Risk):任何債券均有違約風險,委託人(兼受益人)需承擔發行或保證機構(含政府機構)信用評等調降以及無法履行支付義務之風險。若發行機構或其母公司之信用品質下降以致信評被調降之可能性增加,易造成債券價格下跌;若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倒閉、破產或其他無法履行清償責任之違約事由,委託人(兼受益人)最大可能損失為利息收入與到期面額之返還。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一般債券多為店頭市場撮合交易,交易往往不若集中市場迅速且有效率,委託人(兼受益人)如擬於到期前指示提前贖回債券將無法保證成交。此外,在流動性缺乏、交易量不足或信評有疑慮的情況下,委託人(兼受益人)若希望於此時提前贖回所持有之債券,可能發生撮合不易或無法依委託人(兼受益人)原本預期價格出售,進而造成投資本金損失的狀況,甚至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兼受益人)可能必須持有債券直至到期。投資人提前贖回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 ):委託人(兼受益人)如欲提前贖回所持有之債券時,須依當時市場價格成交。遇債券市場價格下跌,委託人(兼受益人)選擇不持有至到期反而提前贖回時,可能面臨贖回價格低於原始申購價格而導致投資本金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原始投資本金。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風險(Early Call Risk):部分債券有買回條款讓發行機構於特定日期以特定價格買回此債券,於市場利率變化時,可能加速債券的買回。另若因稅法與稅務改變等因素,增加發行機構義務,發行機構有權提前以公平市場價格或100%票面金額買回債券。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不論是委託人(兼受益人)本身於次級市場贖回債券或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權利致債券提前到期,委託人(兼受益人)之下一個投資標的可能無法提供與之前相同的收益,進而產生再投資風險,亦及委託人(兼受益人)若選擇將因提前贖回所收取款項再委託投資,可能僅能投資預期收益較原投資債券差之商品。事件風險(Event Risk):發行或保證機構如遇重大事件(包含但不限於公司破產、重整、清算、合併或分割事件、稅法稅務改變、天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可能導致債券評等變化、延遲交割、延誤付款或損及投資本金等狀況發生。國家風險(Country Risk):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因政治、經濟、天然災害或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損失。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1)發行、保證或計算代理機構之註冊國或券款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等,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可能限制發行機構支付現金及/或交付證券的能力,使得現金/證券交割日期延後甚或無法交割。(2)委託人(兼受益人)申請申購或贖回債券後,若交易商無法履行交割義務時,委託人(兼受益人)將自行承擔交易商違約交割之風險,亦即於表定之債券交割日無法順利買進或賣出外國債券。稅賦風險(Taxation Risk):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提前贖回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賦。委託人(兼受益人)須完全遵守並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賦。債券之收益將受發行機構與委託人(兼受益人)所屬稅制所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債券之收益將不等同於發行時或委託人(兼受益人)申購時之預期。持有次順位債券風險(Subordinated Bond Risk):此類型債券係指一旦債券發行機構遭受清算時, 其債權清償順序次於一般債權人之債券,故委託人(兼受益人)若持有次順位債券,必須等到發行機構償還所有的一般順位的負債與債券後,才可向發行機構請求償還,風險較高。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若委託人(兼受益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債券計價幣別之資金換匯後再委託投資本產品者,需留意債券持有期間之孳息及到期返還款項均以債券計價幣別計付,如委託人(兼受益人)欲將所受領之債券本息款項轉換回前述非投資債券計價幣別之原始資金時,可能產生換匯後金額低於原始資金金額之匯兌風險。人民幣相關特別風險(Particular risks in relation to CNY):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CNY)目前仍無法自由兌換。在過去幾年裡,中國政府雖大幅鬆綁透過經常帳所進行之正常外匯兌換交易的控制。不過,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兌換仍有管控。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銀(香港)有限公司之間達成的「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結算和清算系統。不過,目前香港市場的人民幣和人民幣計價之資產規模是有限的,且其增長面臨中國相關外匯法律和其他監管之約束。本商品並不保證所示之相關條款能夠永久提供人民幣資金,亦不保證人民幣能夠永久供應不虞或其供應不受限制。人民幣兌外匯的價值受中國人民銀行、國際政治經濟條件、以及許多其他因素影響。因此,對於那些有意將商品出售或贖回的款項兌換為其他幣別的投資人,該其他幣別與人民幣間的匯率波動不容忽視。其他國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風險的變化與前景亦可能對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以人民幣定價或參考人民幣匯率的商品價值。具有損失吸收特性的債務工具風險(Loss-Absorbing Feature Risk):此類型債券係指因應BASEL III及公開說明書規範,有可能被視為具有損失吸收特性的債務工具。當此類型債券之發行機構被所屬主管機關判定為無法繼續經營(non-viability)時,主管機關有權利啟動內部紓困權力(bail-in power),將此類型債券轉換為發行機構的普通股票或進行債券本金減記。故委託人(兼受益人)若持有此類型債券,可能影響委託人(兼受益人)債券配息領取及原始信託本金(依債券總面額計算)的返還。最大可能損失為利息收入與到期面額之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