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305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用戶】anita1324657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營事業裡,有兩種人員:1. 一般職員 & 公營事業 --私法關係2. 由 政府、主管機關(公法人)指派、到公營事業工作的人員 & 政府、國家、主管機關 -- 公法關係 (有官等) ----釋字第 30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1年10月2日解釋爭點認公營事業機構無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之判例違憲?(與釋269關連)解釋文1 人民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均被以無審判之權限為由而予駁回,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受侵害,而對其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