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試說明何謂「航空器」?並請依民用航空法對航空器之定義,解釋該法第 91 條(旅客運送責任)之適用範圍。(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3923
統計:A(21),B(35),C(2016),D(1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九百條中的其他權利、給付義務群的介紹、定金vs違約金

用户評論

【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226    條

【用戶】黑面當歸鴨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登記是物權行為,而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故以只得以債務不履行請求其締約與因而產生損害之損害賠償。

【用戶】Jenn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2~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