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y】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1條(A)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B)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D)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C)早療兒童應由政府給予適當之機構安置 發展遲緩兒童經過早期療育,治療後早療兒童很多都可以和正常兒童一樣,並不需要到機構安置。